「底稿辽宁」福鞍股份走势分析(执业福鞍股份年报存多宗违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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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军、马雪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21号)显示,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所”)在执业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股份”,603315.SH)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算编制控制测试相关审计底稿中,缺少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过程,对于预算表体现的设计院预算编制依据不充分、审批流程不规范等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对设计院研发费用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研发费用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研发的内控测试底稿。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测试样本选取缺乏充分性、恰当性。货币资金内控测试底稿中记载的内控测试方法为“抽样”,但未列明抽样的具体方式,所选取的内控测试样本中未包含大额、异常供应商货款的相关资金收付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设计院部分暂估工程款暂估过程的检查程序。
(二)未充分关注设计院验收及结算相关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及适当性。
(三)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走访记录无被访谈单位盖章、被访谈人员身份证明资料及走访项目照片。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关注部分被询证方回函在不符处的涂改情况。二是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函证地址与部分被询证方注册地址不符情况的核验程序。三是在部分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取得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程序。四是审计底稿中未见福鞍股份及其部分子公司银行询证函的发函快递单、被函证单位信息核对记录及回函核对记录。五是未能获取被审计单位在银行的全部相关信息。部分银行询证函函证信息划线,未对部分银行账户是否为资金归集账户进行函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和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方面
未在福鞍股份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将全部审计底稿归档。一是未将部分客户的收发函记录及时打印归档。二是回函单据留底中存在无寄件人地址的情况,未将回函记录及时打印归档。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致同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倪军、马雪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致同会计师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倪军、马雪艳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鞍股份于2015年4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科(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707.54万股,持股比例28.36%。
官网显示,致同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成立于1981 年。致同总部设于北京,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国际)在中国唯一的成员所,英文名称为Grant Thornton。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致同在全国拥有28个分支机构,超过270 名合伙人,6000 余名员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军、马雪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1]21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军、马雪艳: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股份)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一)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预算编制控制测试相关审计底稿中,缺少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过程,对于预算表体现的设计院预算编制依据不充分、审批流程不规范等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三、其他方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倪军、马雪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倪军、马雪艳于2021年12月28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