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用人单位」什么是法定解除权(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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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30天后劳动关系即解除。我们可以把劳动者的辞职权和特别解除权称之为:“法定解除权”。为何叫“法定解除权”?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人认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一种形成权,是单方解除权的一种,是劳动者享有的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让渡自己的劳动权利,也有权收回自己的劳动权利。对此,笔者表示赞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这个辞职权的行使唯一的要求就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按照这个规定,提前30日,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当准许劳动者辞职。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我们可知在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又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辞职权,只是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上也没有要求必须书面的形式。
除了前面我们所说的劳动者的辞职权之外,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劳动者依据这两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这就不需要提前30日的前提条件了,同时也不需要必须满足书面通知的要求。同时法律也没有要求劳动者根据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承担违约金等。
除了《劳动法》的规定,这几种情况下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得更明确、具体,包括以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没有要求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来,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辞职权之外的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几种情况下的解除,我们称之为:“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
为了统一规范,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规定,是我国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况的归纳,其中既包括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又包括了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当然这里也包括了协商解除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的辞职权和特殊解除权,我们把它统称为“法定解除权”。劳动者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只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其余情况用人单位都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