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企业」期间费用有哪些(期间费用有哪些涉税风险)
今天,神州网给大家普及下关于「佣金企业」期间费用有哪些(期间费用有哪些涉税风险)的知识。
作为财务人员,对于期间费用毫不陌生 ——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与产品成本不同,期间费用不直接参与产品的成本核算,是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经济活动的流出、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
期间费用作为利润表的组成部分,会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那么,期间费用都有哪些涉税风险呢?
今天,我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期间费用的涉税风险点。
part 01
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要关注以下几点
1)支付佣金、手续费,要注意比例限制:
一般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5%
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8%
2)计算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时,需注意该基数既不是会计收入,也不是税法收入:
一般企业计算佣金和手续费限额的基数,是佣金手续费对应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金额。
保险企业计算佣金和手续费限额的基数,是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
很多企业汇算清缴时,直接按总收入* 5%计算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实际上是人为增大了计算基数,存在税务风险。
3)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4)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
但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5)支付个人佣金,要注意依法取得佣金发票;
若是属于小额零星的不超过500元的佣金,可用收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佣金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
借:销售费用 —— 佣金
贷:库存现金
注:特殊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例如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part 02
2、办公用品费用发票是否真实?有无隐藏税务风险?
由于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企业为员工支付相关福利费时,要求商家将集体福利支出的发票开成商品名称为“办公用品”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part 03
3、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进行测算,是否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限额?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part 04
4、租赁费用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扣除方式有差异!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part 05
5、财务费用有贷方发生额,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视同贷款服务交税?
正常情况下,财务费用发生在借方,特殊情况下如产生利息收入会记入贷方,需检查是否存在增值税申报缴纳义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名称各异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
● 融租性售后回租利息收入
● 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part 06
6、检查工资薪金是否合理、三项经费是否超限额?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有五项原则: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part 07
7、向境外支付费用有无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需要代扣代缴的税种有:
1) 增值税
2) 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注:以2021年9月1日为分界点,9月1日之前对外支付需要代扣代缴三项附加税费,9月1日之后不再需要代扣代缴!
3)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part 08
8、测算营业费用率,是否异常?
营业费用率=期间费用 / 营业收入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收入
该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判断为异常,需要查明:
1) 有无多计提、多摊销相关费用?
2) 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在当期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