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地产」新宝6宝安地产股票代码解析(宝安地产千万索赔案仍未终结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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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小股东诉宝安地产(000040)纠纷案,一审判决为小股东败诉,原本重压在上市公司身上2075万元的索赔额也暂时解除“警报”。不过,该案件并未就此了结,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昨日获悉,败诉小股东对判决不服,纷纷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索赔遭拒小股东不服
2012年12月31日,由于宝安地产2007年3月19日 《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证监会分别对宝安地产及相关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开始,陆陆续续有不少投资者到深圳中院立案,要求宝安地产赔偿合计约2075万元的资金损失。不过,2014年12月底,小股东的索赔诉求遭到深圳中院驳回:“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对其股价形成实质性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的损失,是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导致的个股股价变化而发生的,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投资者王先生昨日向记者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鸿基公司(公司前身)早在1994年即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鸿基公司不仅虚构股票转让交易,而且涉及金额巨大,一审法院无视证监会生效行政处罚已经明确认定的违法事实,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一审败诉判决后,大多数投资者表示上诉,并对一审判决提出多处质疑。
小股东较真佛山照明案例
据小股东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介绍,一审判决多次列出虚假陈述揭露日2010年11月5日,至虚假陈述基准日2011年1月6日短短两个月的宝安地产股价和指数变化,甚至是万科A、金地集团股价的对比分析来认定投资者的损失和宝安地产的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前不久广州中院审理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时,即是确定以深成指数为参数,以买入平均价×损失计算数×(1-卖出时的深成指数/买入时的平均深成指数)计算系统风险致损金额。在扣除系统风险致损的金额之后,原告余下的投资差额损失仍应由被告承担。
正是因为佛山照明的案子,让原告林先生较起了真:“宝安地产和佛山照明都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时间也有重叠,答辩的理由差不多。我又不是买的指数,又不是买的其它公司的股票,怎么我的损失就是因为那些因素造成的呢?而且这个时期的深鸿基都不是地产股,为什么要和地产股、地产指数比较?我希望广东高院能依法维护我们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林先生表示,虽然一审遭遇挫折,但并不会放弃,对二审改判依然有信心。相比之下,原本在去年年底可以甩掉虚假陈述案“包袱”的宝安地产,现在仍将受到巨额索赔的困扰。而宝安地产方面未对此事发表意见,仅表示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