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博雅」什么是并购基金(并购基金的“交叉持股”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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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基金的“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PE”模式,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并购基金模式。但是,该模式在并购基金退出阶段易导致“交叉持股”情形,具体可参考下图:
“交叉持股”情况是不是被法律所禁止呢?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禁止“交叉持股”情形,但是交叉持股可能导致会计核算、控制权不稳定等诸多问题,应尽量避免“交叉持股”情形。具体可采用如下操作:
①上市公司向并购基金现金收购资产。
②上市公司提前退出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所持的部分标的股份可转让给上市公司,以实现上市公司退伙,然后上市公司向并购基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投资者转让并购基金的股份或份额,然后向并购基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④上市公司向并购基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向并购基金支付现金对价,现金对价用于实现上市公司从并购基金退伙。
⑤上市公司收购并购基金其余股东/出资者持有的并购基金股份/份额,从而全资持有并购基金,并间接持有标的100%股权。
二、代表案例
(一)博雅生物
2015年,博雅生物采用“上市公司+PE”模式成立懿康投资。懿康投资投资分两次交易,向南京新百购买新百药业90%股权、10%股权,交易作价分别为5.58亿元、0.62亿元。此后,懿康投资将所持有的新百药业0.001%的股权转让给博雅投资,交易作价0.62万元。
此后,博雅生物拟发行股份购买懿康投资持有的新百药业99.999%股权,如果博雅生物直接向懿康投资发行股份,这将导致“交叉持股”问题。
博雅生物采用了上述“2、上市公司提前退出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所持的部分标的股份可转让给上市公司,以实现上市公司退伙,然后上市公司向并购基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具体处理方式:
①新百药业16.13%股权,作价1亿元;
②博雅生物退出并购基金懿康投资,懿康投资产生对博雅生物1亿元的债务(退伙金额);
③经协商同意,懿康投资通过向博雅生物交割新百药业16.13%的股权,抵消其对博雅生物1亿元的债务。
至此,博雅生物退出并购基金懿康投资,同时,也避免了后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的“交叉持股”问题。
(二)雅克科技
雅克科技作为LP,参与了基金“南京华瑞一号”。之后,南京华瑞一号参与了并购基金“江苏华瑞”。江苏华瑞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的方式,取得了上市公司股份,因此产生了交叉持股问题。
①南京华瑞一号: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一号(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南京华泰瑞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情况: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544,200万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6,300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1.16%。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为537,9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98.84%。其中雅克科技向一号基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比3.68%。
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应确保管理人专门为合伙企业设置由不少于5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包括投资委员会主席一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独立决策。
②江苏华瑞: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华泰瑞联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华泰瑞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合计899,800万元。
出资结构:GP南京华泰瑞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0.02%;LP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一号(有限合伙),出资544,200万元,出资比例60.47%;LP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有限合伙),出资290,200万元,出资比例32.24%;LP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三号(有限合伙),出资60,200万元,出资比例6.69%;其他LP,出资5200万元,出资比例0.58%。
2016年4月8日,雅克科技发布公告,公司股东沈琦、沈馥与江苏华瑞签署了协议,江苏华瑞以协议受让的形式受让沈琦、沈馥持有的公司合计10,714,285股股份,占雅克科技总股本的6.44%。股权转让款合计约为3亿元,转让价格为28元/股。而在2016年4月8日,雅克科技的收盘价为15.46元/股。
雅克科技上述的“PE+上市公司”模式,并购基金江苏华瑞通过协议受让方式获得雅克科技6.44%股权,这么操作,一般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与并购基金之间的利益协同,形成更为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那么,雅克科技是如何解决“交叉持股”问题的呢?
雅克科技并未解决“交叉持股”问题,这引来了交易所的监管问询,雅克科技的问询回复获得了交易所的认可。
问询问题:
问询回复:
雅克科技未处理“交叉持股”,主要基于法律未明确禁止且该“交叉持股”问题并不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情况。
三、总结
“上市公司+PE”模式,是并购基金的主流模式之一,但是,该模式易出现“交叉持股”问题。根据市场案例情况,“交叉持股”问题并不成为并购基金退出的必然障碍,但是是监管层高度关注点,可避免的应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