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可转债」什么是小康转债(小康转债什么时候赎回)

互联网 2022-01-26 10:15:30

今天,神州网给大家普及下关于「债券可转债」什么是小康转债(小康转债什么时候赎回)的知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5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11月6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1月12日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小康转债”),将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小康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6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转换的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

6、发行数量:1,500万张(15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2017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10、债券到期偿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1、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2、初始转股价格:23.00元/股

13、最新转股价格:17.20元/股

14、转股期限:2018年5月11日至2023年11月5日

15、担保情况:无担保

16、信用评级: 2018年6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小康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5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1月6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8年11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小康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小康工业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23-89851058

传 真:023-89059825

联系人:杨华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608450

联系人:高吉涛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