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费用」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破产债权的权利清偿顺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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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清偿能力不足达到破产界限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失去法人资格意味着债务主体的消灭,权利义务的消灭,而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以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顺序划分是对多位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的清偿是为债权人利益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如法院受理破产费用,管理人工资等;共益债务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所负担的新的债务,如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是保护破产程序进行所必要的花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其次清偿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依照传统民法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债权人在物上享有的担保债权相较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性,但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中失去其优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对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