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税号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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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俗称的“税号”,是纳税人(公司、组织、个人)唯一的纳税识别身份号码,自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的规定:“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部分代表的意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因此,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开头的“91”代表着,登记管理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类别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