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协议」银亿股份分析(最新重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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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披露对银亿股份10月11日收到的深交所《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关注函》提及,有媒体报道称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于2021年7月3日向银亿股份债委会以及管理人申请将《重组投资协议》履行期限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申请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若2021年9月30日未全部支付完毕,梓禾瑾芯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根据你公司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29日,重整投资人已累计支付投资款19亿元,未完成所有投资款的支付。
深交所提问,投资人是否已与管理人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并具备法律效力。
回复指出,截至目前,管理人未与梓禾瑾芯签署《补充协议》。目前仍应根据2020年12月11日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处理管理人与梓禾瑾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注函》表示,请结合合伙人出资情况、重整投资款的最新支付进度等,说明是否存在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
回复指出,截至目前,梓禾瑾芯已累计支付19亿元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尚剩余13亿元投资款未支付。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在梓禾瑾芯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终止《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决定书》,决定由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正式履行管理人职责。
《关注函》还表示,请银亿股份就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自查并说明相关报道是否属实,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回复指出,在银亿股份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将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且不豁免梓禾瑾芯由于延迟支付重整投资款已经构成的严重违约”。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双方未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与变更,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因此目前仍应当依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梓禾瑾芯的违约问题。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127家债权人的现金清偿工作,剩余4家债权人因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原因,还未进行现金清偿,待上述债权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完毕或提供完毕后,将立即着手上述现金清偿事宜;两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涉及留债部分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第一期资金以及利息的支付;用于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15亿元的资金也已经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目前正在推进的《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包括:确定并支付破产费用;推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向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工作。
目前《重整计划》尚在执行过程中,暂不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