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亿利洁能怎么做(最新重组分析)

互联网 2021-10-10 11:23:57

今天,神州网给大家普及下关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亿利洁能怎么做(最新重组分析)的知识。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显示,经查,2021年5月28日,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所持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600277.SH)13.46亿股(占当时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16%)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3年,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所述临时披露范畴。

尹成国作为亿利集团总裁、亿利洁能董事,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未能及时督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份解冻后再作披露;侯菁慧作为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亦未能及时组织临时信息披露工作。尹成国、侯菁慧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对亿利洁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亿利集团、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亿利集团及亿利洁能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亿利集团应于9月20日前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由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于2000年07月0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代码:600277。注册资本273,894.01万元。公司于2015年12月更名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亿利洁能。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亿利洁能第一大股东,持股49.16%。亿利洁能年报显示,亿利集团为其控股股东。

尹成国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担任亿利洁能总经理,2010年4月15日至2019年1月11日担任董事长,2010年4月15日至2023年6月28日担任董事。

侯菁慧2016年3月1日至今担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兼董事长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

经查,2021年5月28日,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所持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1,346,351,467股(占当时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16%)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3年,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所述临时披露范畴。但亿利集团于2021年5月31日知悉此事后,未能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被冻结股份解冻后才要求上市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公告该事项。亿利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亿利集团、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亿利集团及亿利洁能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亿利集团应于9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