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达孜」宜华健康怎么样(重大利好及涨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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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于2017年8月与沈敏、江阴尚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亿投资”)、丁蕾、丁盛、江阴市百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生物”)及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中医”)签订《关于江阴百意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近日,达孜赛勒康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沈敏、尚亿投资、丁蕾、丁盛、百意生物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方,支付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同时,达孜赛勒康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业绩承诺方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情况
1、原告:达孜赛勒康
2、被告一:沈敏
3、被告二:尚亿投资
4、被告三:丁蕾
5、被告四:丁盛
6、被告五:百意生物
7、第三人:百意中医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8月与被告各方签订《关于江阴百意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购买被告持有的百意中医51%的股权,同时被告在上述协议作出了业绩承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共计支付了股权转让款8527.2万元。
除2017年度外,第三人2018年度、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均未达业绩承诺标准,并且,根据第三人母公司的审计报告,第三人2020年度净利润明显无法达到业绩承诺标准。
另,根据第三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经营情况,五被告明显已经不可能完成业绩承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6.4.1条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五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暂计至2020年度为5018.14万元。
综上,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提出诉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共计5018.14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度,实际补偿金额根据审计报告数计算至2021年度);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3万元;
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评估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涉案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除上述诉讼外,众安康涉及的劳动诉讼、仲裁金额为525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