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利率」利息怎么计算(余额宝和汽车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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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需求的缘故,民间借贷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那么,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如何计算?依据什么计算?如果借贷人以及被借贷人对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了解,最终将导致借贷人与被借贷人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院长、高级合伙人占传德律师,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如何计算,为你解答。
占传德律师认为: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下调到四倍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本月公布数据3.85%计算,为15.4%)。对约定了24%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从应计息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可以按照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最高按照四倍LPR(15.4%)计算利息。
如果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最高不应超过四倍LPR(15.4%),超过部分属于无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案例:
温某和高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高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温某借款15万元,温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高某,高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温某15万元(月息3000元)”,此后,高某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计9000元。
经多次催讨未果,2021年,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高某向温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温某向温某支付了借款本金,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温某可随时催要,故对温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3000元”,即年利率24%,法院对于高某应支付利息按照该约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予以分段核算:1、2016年9月X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高某应支付温某利息140300元;2、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高某应支付温某利息17325元(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述合计157625元,后段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