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私募」什么是封闭基金(转场内交易怎么赎回来)

互联网 2021-09-17 1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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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封闭期常见问题解答.mp37:40

来自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并作为私募基金备案主要规则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协会对私募基金封闭式运作提出了要求。本文以常见问题解答的形式,进一步梳理私募基金封闭期的内涵,供大家参考并讨论。

一、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的封闭期?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有什么主要区别?

以一比喻来解释私募基金的封闭期。有数量为50个的整箱苹果(即基金规模),正常情况下,箱内的苹果数量应当保持不变(即基金份额总额不变)。但存在以下特别情况:

(1)如果部分苹果出现腐烂,可以直接扔掉(即合伙人非正常退出),扔掉后可以选择补充同等数量的苹果,也可以选择不补充;

(2)如果苹果的主人口味发生变化,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红富士苹果换成国光苹果(即合伙人正常退出),但应当保持箱内的苹果总数量不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解释,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基金规模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开放式基金无固定存续期,规模因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可以随时变动;

(2)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

(3)价格决定机制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日公布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计算,能一目了然地反映其投资价值,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市场对该特定基金单位的供求关系影响;

(4)管理要求不同。开放式基金随时面临赎回压力,须更注重流动性等风险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更高的投资管理水平。

二、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封闭期是否包含退出期?

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第四条明确强调,基金合同中应当列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同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以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是基金成立的必备要素,实践中存续期一般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以及延长期(或有)。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和封闭期应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概念。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是指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时间,基金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投资期内私募基金选择标的进行投资,合伙人负有及时履行出资的义务,退出期内私募基金可以选择退出全部或部分标的项目;私募基金的封闭期是指私募基金内部的运作机制的时间,本质上是要求合伙份额不能申购和不能赎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存续期限要求是针对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的基金存续期,与实操中因项目无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触及止损线等的提前清算不相冲突。

因此,无论是在投资期,或是在退出期,封闭式私募基金均应当遵循封闭式运作方式。

三、私募基金封闭期内,是否可以进行合伙份额转让?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同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也明确指出基金份额转让不在基金封闭运作的约束内。

因此,私募基金封闭期内,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合伙人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受让方包括其他合伙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

四、私募基金封闭期内,合伙人是否可以通过合伙份额完全退出?

可以。

私募基金封闭期本质上是要求存续期限内私募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如前所述,合伙人进行份额转让的,可以将部分份额转出,也可以将全部份额转出,合伙人数量不在约束的范围内。

五、投资于单一标的私募投资基金,封闭期有何特别之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指出,“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组合投资,至少有以下区别:

第一,封闭期内不能扩募。《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给予了特别的扩募待遇,但仅针对于组合投资方式的私募基金。如果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了一般性新增入伙的条款,是无法通过协会的基金备案的,各合伙人应当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第二,封闭期内不能通过项目减资退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退出投资项目减资不在封闭期的约束范围内,但仅针对于组合投资方式的私募基金。如果采用组合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部分项目退出后,私募基金不再继续进行投资的,合伙人可以正常减资退出,但该等情形不适用于单一标的私募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