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玉门市」黄金维修(黄金维修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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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24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玉门市新市区向阳路永福珠宝老凤祥银楼二分店内维修黄金首饰柜台中的电线线路时,乘人不备窃取放置在该黄金首饰柜台中的两枚挂坠。2022年4月1日,经甘肃省中心实验室对两件挂坠的材质鉴定,鉴定结果均为18K金钻石挂坠。2022年4月12日,经玉门市价格事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93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释文
2022年4月26日
【来源:玉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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