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体所有」怎样清理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小产权房的3种情况)

互联网 2022-04-06 10:04:50

今天,神州网给大家普及下关于「城市集体所有」怎样清理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小产权房的3种情况)的知识。

笔者认为,清理整治小产权房,必须正视以下这样两个问题:

1、城市郊区区划为城市市区,被区划为城市市区的原城市郊区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1998年修正版《土地管理法》第八条(2019年修正版《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郊区区划为城市市区,被区划为城市市区的原农村农民,自然地转为城市市民

比较明显的证据:被区划为城市市区的原农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城市居民委员会。

而这也就直接决定了当前我国的小产权房,可以分为以下的三种情形:

1、建设时所占用土地为(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的)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2、建设时所占用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已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3、所占用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下面,笔者一一地阐明,对小产权房清理整治的粗浅意见

一、对建设时所占用土地为(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的)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

笔者想,对于这样一种情况的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应当充分考虑下面的这个因素:

原城市郊区被区划为城市市区,原城市郊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自然地转成了国有土地;原城市郊区之前主要以种地谋生的农村农民,自然地转成了城市市民。

因此, 试想,这些刚完成职业身份转变的新市民,要靠什么吃饭?

唯一的主要资源,可能就是他们已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不难发现,过去在我国迅速城市化的这若干年,他们这些人,就是在他们这已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兴办企业,搞房地产开发,不仅很好地解决了自己的吃饭问题,也为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而且毫无疑问,伴随着我国今后城市的不断扩大,一定还会不断有越来越多的城市郊区农村农民,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成城市市民!

而一旦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惊奇地发现,他们其实已经有意无意地为我们今后的城市化发展,摸索出了这样一条成功的方案:

城市区划转成的新市民,完全可以在自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很好地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并为城市的发展作出非常大的贡献!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我国今后城市化的更加健康发展,也为了彻底根治小产权房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应当将他们在自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解决自己就业,也为国家城市发展做贡献的做法,尽快地规范起来,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我们党和国家今后的城市化建设!

而且笔者以为,当前我们党和国家应主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完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化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变更登记方面的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该国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人——原农村村民委员会转为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登记为该国有土地的初始使用权人。

并规定,初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出售土地使用权;经国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房地产开发等。

2、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城市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以及处置集体财产的监督权,以及当城市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其成员的经济权益时的法律救济权,保证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城市区划转为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有序运行,以及其成员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2018年曾修正,但仍只是对一般意义上的只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规范。

众所周知,因城市区划由原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转成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也如原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一样,既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同时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因此,笔者以为,为保证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性质 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规范有序运行,以及保证其成员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在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完善这一内容。

不难看出,对于上述完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变更登记方面的法律规定,建设时所占用土地为(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的)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完全可以据此补办相关的政府批准材料,通过国家的不动产登记,走出小产权房的序列!

二、对建设时所占用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已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

小产权房建设时所占用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自然应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建设者的法律责任。

但因为小产权房所占用土地,已因城市区划,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自然地转为了国有土地,可以参照上述建设时所占用土地为(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城市区划自然地转为的)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方法,补办相关的政府批准材料,通过不动产登记,走出小产权房序列。

三、对所占用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

首先,应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小产权房建设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为严肃法律,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稳定,这种情况的小产权房,可由我们党和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依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十六)项内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赋予的职权,作出处理决定。